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
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报道新闻:
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教育用途: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公共文化利益: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翻译作品: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其他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无障碍提供: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以上情形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条文,使用作品时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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